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乡**村。2019年7月22日因无证驾驶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交通**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乡**村,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区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事罪、任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 月20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晋D****7号小型面包车沿国道309 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屯留区上村镇积石村“十”型路口时,从前方车辆右侧超车时驶入路北非机动车道内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追尾碰撞,致宋某某当场死亡。张某甲交通**事后逃逸,并电话通知车主被告人任某某到现场顶替张某甲。交警到达现场后,任**肇事**,后将其传唤至屯留交警大队调查时仍称其系**事**,意图使张某甲逃避法律追究。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
案发当日23时25分张某甲到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张某乙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明知张某甲是**事者,为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帮助其掩盖犯罪事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俊明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屯留区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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