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陕西省**市**区**南路9号5门3号,西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西安市诚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居民。2019年5月1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抓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市,住陕西省**市西大街某某佳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民。2007年1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12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7月2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抓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市,住陕西省**市**南巷**排**号,兴平市水利局水利灌溉站职工。2012年6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0月2日、2015年8月27日均因吸毒被兴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抓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刚某,绰号油饼,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市,住陕西省**市**街**巷**号。2019年7月10日向兴平市公安局投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住河南省**市**乡**村**组**号。2019年6月26日向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投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陕西省**市**区**西路**号**号楼**号。2019年6月7日向兴平市公安局投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等六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08月至2012年9月份,李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兴平市华润万家负一层以经营“酷酷龙”美食娱乐广场(以下简称“酷酷龙”)为掩护开设赌场。他们以经营网吧、台球室、旱冰场、小吃城等项目吸引赌客在“酷酷龙”内利用电子赌博机进行赌博。张某某、李某某二人在“酷酷龙”内摆设赌博机五十余台吸进赌客进行赌博。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二人藏于幕后,安排孙某某(另案处理)为“酷酷龙”的法人,由孙某某主要负责“酷酷龙”日常管理、执法部门检查及应付记者曝光等事宜。安排李某乙为“酷酷龙”的总经理,沈长海(在逃)、杨克强(另案处理)为赌博厅经理,负责管理服务员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上、下分”、免费香烟、饮料等服务。安排李某某亲弟弟李某甲(另案处理)为机修,负责设置赌博机赔率及难易程度,通过不定时“放水”的方式让小部分参赌人员获利,从而吸引大量赌博人员参赌。安排被告人郭宇翔为出纳,主要管理“酷酷龙”的财务,负责给张毅、李某某赌博厅分红利和给员工发放工资等日常开支事宜。
李某某、张某某为了保护其非法生意,在开设“酷酷龙”之初便商定,必须在兴平市公安局寻求“保护伞”。李某某通过关系找到时任兴平市公安局政委李军,以金钱诱惑,使李军同意对其开设的“酷酷龙”进行庇护。2011年8月份他们雇佣边某某、宋某某、徐某某在“酷酷龙”“看场子”充当“打手”来解决赌客“偷分”、输钱后闹事等事情,后因边某某等人“镇”不住场子而将其辞退。2011年9月份,张某某和李某某雇佣被告人丁某某在“酷酷龙”“看场子”,丁某某带领五六个河南人充当“打手”。在丁某某“看场子”期间,2011年11月份左右,高某某带人到“酷酷龙”闹事想要“看场子”,李某某将此事汇报给李军,李军利用其职权及影响力将此事解决,并指派高某某在“酷酷龙”“看场子”充当“打手”。
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一赌客在赌博游戏厅拍打机子,赌博厅服务员任佳涛劝说赌客不要闹事,丁瓒因任佳涛将其在“酷酷龙”“看场子”的事告诉给赌客,对任佳涛进行殴打。
2011年9月18日7时许,受害人王某某和杨某某在“酷酷龙”赌博,“酷酷龙”经理孙某某发现王虎军和杨某某在赌博厅偷币,孙某某遂电话联系边某某到“酷酷龙”来解决偷币的事情。边某某纠集宋某某、徐彦明等人把王某某、杨某某带至“酷酷龙”动漫城监控室问其偷币的事情,因二人均不承认偷币,边某某一脚将杨某某踢倒在地,后宋某某等人对杨某某拳打脚踢,接着徐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用刀把在王某某头上敲打,宋某某等人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边某某按照孙某某及值班经理的要求,让王某某和杨某某两人交钱后才能离开“酷酷龙”,两人不从,在被拘禁期间,边某某多次催促两人赶快交钱,王某某被逼无奈向其朋友许连江借钱,直到当天下午三、四点王某某朋友许某某和黄某某来到“酷酷龙”给王某某送钱,王某某在被迫交纳了三千多元后才被放走。王某某走后,杨维超实在没有办法了筹到钱,便给其姐杨欣打电话借钱,杨欣得知情况后,随即报警,边某某、宋某某等人得知他们报警后,才把杨维超放走。
2011年11月28日21时许,受害人黄某某和两个赌客被孙某某怀疑用赌博机作弊赢钱,孙某某给张某某汇报后,张某某指示孙某某把黄某某等人控制起来,问清如何作弊。孙某某按照张某某的指示,安排值班经理及保安将三名赌客带到赌博厅办公室问话,因三人均不承认作弊。孙某某随即将此事分别汇报给老板李某某和张某某,李某某指示孙某某联系高某某来解决事情。高某某接到孙某某的电话,纠集贾某某、马二雷、尹亮等人来到酷酷龙,高某某安排贾某某在“酷酷龙”茶秀看守黄某某,期间黄某某趁其不备逃跑,贾某某等人将黄某某追上后拉回“酷酷龙”库房,随机高某某、贾某某等人对黄某某实施殴打致其昏迷,高某某安排人用水将其泼醒。后高某某等人对另外两个赌客实施殴打,直到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随后两名外地赌客因受伤被送离“酷酷龙”。黄信兵经医院检查脑挫裂伤、急性硬膜外血肿、颅底骨折(前)、头皮血肿、左眼钝挫伤、左眉弓及右颧弓处皮肤裂伤。
2012年8月份,驻兴“三○二”部队司务长张某甲因长期在“酷酷龙”赌博欠下赌债将部队资金挪用,部队发现后向兴平市公安局报案。兴平市公安局对“酷酷龙”赌博游戏厅进行查处,赌博机被公安局依法销毁,“酷酷龙”法人孙某某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孙某某到案后,隐瞒李某某、张某某为“酷酷龙”为幕后老板的事实,帮助其逃脱法律制裁。孙某某被羁押期间李某某给孙某某妻子两万元作为安抚补偿。
此事件过后,李某某、张某某二人商量将“酷酷龙”转让,他们通过魏某某介绍以140万元的价格将“酷酷龙”大部分股份转让给任某某,李某甲代李某某持有“酷酷龙”小部分股份,张某某退出“酷酷龙”的经营。
2011年08月至2012年9月份期间,李某某、张某某经营“酷酷龙”期间的营业获利1000余万元。其中李某某分得317万余元,张某某分得255余万元,其余获利用于“酷酷龙”人员工资等日常运转开支,以及“保护伞”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边某、宋某某、丁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边某某、宋某某、丁某某、郭某某六人,以“酷酷龙”娱乐综合体为掩护,开设赌场牟取暴利,期间非法拘禁他人,肆意伤害他人,形成了以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张某某等六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高某某、边某某、宋某某、丁某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丁某某、郭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边某某、宋某某、丁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补充材料(鉴定意见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起诉书28份,量刑意见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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