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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霍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霍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58********,汉族,高中文化,长春市**厂退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路派出所管内,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霍某某自2012年至2016年间,使用变造的户口本、伪造的病历和学籍证明等虚假材料,骗取国家低保及廉租房待遇,骗取低保金共计人民币78749.25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2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霍某某于2019年9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已代其返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申请对象女子学籍证明、户口本、疾病诊断证明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存根、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证明材料、停保通知书、长春市城市居民停止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记表、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复查审批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发放低保金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说明、情况说明、张某某返款情况说明、吉林银行现金存款单、常住人口变动查询简要信息等;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晶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起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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