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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陈某某抢劫犯罪案件)(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59********,汉族,家住陕西省韩城市**镇***村一组,农民。2007年2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07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62********,汉族,小学,家住韩城市**镇**村*组,农民。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陈某某涉嫌抢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元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7年2月23日(农历正月初六)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摩托车将茹某某带至韩城市龙门镇北潘庄村与西庄镇潘庄村交界处云沟,在此等候的陈某某持木棍对茹某某进行殴打后抢走一万元现金。

另查明,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个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会某某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两被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被告人陈某某结合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朝阳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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