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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辛某某、张某甲敲诈勒索一案)(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31991********,汉族,大专文化,长春市**出租车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小区******室。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0月1日被汽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汽开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值班律师:欧蕾,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路**局**侧**屯**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现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0月1日被汽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汽开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值班律师:吴殿库,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县**镇**村**组,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花园**栋**门**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2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区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0月1日被汽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汽开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莹,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辛某某、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辛某某、张某甲经预谋,采取尾随酒后驾车人员、故意冲撞对方车辆、以酒驾报警相要挟的手段,向被害人强行索要钱款。

1.2019年9月18日晚21时许,在本市**区**大街**会饭店门口,被告人张某某、辛某某、张某甲尾随酒后驾车的被害人曲某某至长春**区**大街与**大街交汇的红绿灯处,由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AY****的出租车故意冲撞被害人曲某某驾驶的车辆,三人以被害人酒驾报警相要挟,共同向曲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同)。辛某某、张某某各分得9000元,张某甲分得2000元。案发后,上述赃款20000元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9月30日凌晨,在本市**区**大街一汽**附近,被告人张某某、辛某某尾随酒后驾车的被害人陈某某至**大街与**街交汇处,由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AY****的出租车故意冲撞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张某某、辛某某以被害人酒驾报警相要挟,共同向陈某某强行索要27000元。后被害人陈某某不同意给付钱款,自行报警。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二起,敲诈勒索既遂20000元,未遂27000元;

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二起,敲诈勒索既遂20000元,未遂27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一起,敲诈勒索既遂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吴某某、雷某某、于某某证言;

3.被害人曲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辛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辛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辛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辛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龙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辛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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