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金华**栋**室。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无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5********,汉族,大学文化,学生,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镇**村**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无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潍坊**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无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仁发、张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处收购银行卡106张,倒卖至海南省和湖南省长沙市的马春旭(另案处理)等人处从中牟利。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本人办理银行卡3张,收购他人银行卡83张,后将上述86张银行卡倒卖给被告人黄某某从中牟利。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本人办理银行卡4张,收购他人银行卡11张,后将上述15张银行卡倒卖给被告人黄某某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记录本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李盘东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陈仁发、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中黄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06张,陈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3张,数量巨大,张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1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新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陈仁发、张某某现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人名单。
5.银行卡26张、记录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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