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乡***村,住保德县东关镇**附近。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保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未执行);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保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德县东关镇**附近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毒品(土制海洛因,下同)1小纸包,得款80元。
2019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德县东关镇**桥附近卖给吸毒人员郭**毒品1小纸包,得款100元。
2019年1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德县**附近卖给吸毒人员韩**毒品1小纸包,得款100元。
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保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保德县东关镇后坡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当场在其右手查获可疑毒品1小塑料包。2019年12月24日,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查获的可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娥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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