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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廖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廖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镜湖区**店实际经营者,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屯,住南京市栖霞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廖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廖某使用捡到的名为“孙某”身份证身份信息向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镜湖区**服饰店。在申请注册期间,廖某在明知进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从一上门推销的男子处购进假冒阿迪达斯品牌服装550件、运动鞋433双,在镜湖区**服饰店内销售。2017年6月7日,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镜湖区**服饰店内查获假冒阿迪达斯品牌服装550件、运动鞋419双。据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被查获的服装、运动鞋系假冒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营期间,廖某以49.5元/双的价格售出14双假冒运动鞋,已销售金额人民币693元,未销售假冒运动鞋货值金额人民币20740.5元。据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芜湖授权经销店出具的价格,扣押假冒服装在芜湖地区市场零售价共计人民币132022元。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期间,廖某曾多次指使店内王姓员工冒充“孙某”接受调查,扰乱工商部门行政执法活动。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廖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且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丹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四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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