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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号,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路**餐厅员工休息室内,趁无人之际,偷走被害人任某某放置于30号柜内的一部尼康牌D7100单反相机(价值人民币2639元)和腾龙牌相机镜头(价值人民币2838元)。得手后,廖某某将相机与镜头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蔡某某。

案发后,已追回被盗物品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 黄浪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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