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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七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93********,汉族,中专文化,俊家房产,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行政村****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室。被告人廖某某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9月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21000元。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苏EU****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盘胥路“SOS”酒吧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杨某某、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6.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坚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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