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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廖某某信用卡诈骗)(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房,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5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提供身份证及自己名下的奔驰车行驶证和房产证明,申请办理了广发银行6255-5811-****-****信用卡,该卡陆续在梅江区**、梅江区**、**超市等商店套现,2011年6月23日最后一次还款后便一直未还款,至案发,该卡已透支欠款129338.93元人民币。

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廖某某提供身份证和“梅州市****饰品”名片,申请办理了广发银行6250-7211-****-****信用卡,该卡陆续在梅江区**、**超市等商店消费,一直未还款。至案发,该卡已透支欠款2449.8元人民币。

2011年4月19日,廖某某出售了其办理信用卡时提交产权证明的房屋梅州市**路**号**栋**房,2011年11月1日后,廖某某办理信用卡时的奔驰车未再购买保险、办理年审。2011年7月始,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致电、发函给廖某某进行催收,廖某某在明知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均拒不归还信用卡欠款,随后改变了办理信用卡时的手机登记号码和住宿地,均未告知银行,逃避银行催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广发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账单交易记录、催告函、办卡相关资料、接受证件材料清单、残疾人证等书证、房屋产权变动情况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害人晏某某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催收录音光盘资料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浩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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