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庞某甲,绰号“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4日18时许,陈某甲(已起诉)等人因监管问题与吴川市**镇**施工监督人员林某甲发生口角引起陈某甲等多名员工对林某甲的不满,陈某甲等人伺机报复林某甲。同日19时许,陈某甲、庞某甲、吴某甲(刑拘在逃)、庞某乙、“大某某”(男,身份未明,在逃)等人在工地吃饭过程中,陈某甲让被告人庞某甲及吴某甲、庞某乙、“大某某”等四名工人拿着一张工时表去找林某甲签字确认,陈某甲则在林某甲的宿舍外面等待动静,庞某甲、吴某甲、庞某乙、“大某某”等四人在林某甲的宿舍找到林某甲签工时与林某甲发生口角,陈某甲便指挥庞某甲等人殴打林某甲,庞某甲、吴某甲、庞某乙、“大某某”等人用拳脚追打林某甲,殴打致林某甲受伤流血后即逃离现场。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赖某某、李某甲、刘某某、雷某某、吴某乙、孙某某、吴某丙、李某乙、庞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庞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无前科,是初犯、偶犯,酌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 陈紫茵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庞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卷,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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