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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庞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山东省汶上县**楼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自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路段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由王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王某甲受伤,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黄某甲死亡,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庞某某所持驾驶证准驾不符,庞某某便指使在货车内卧铺睡觉的驾驶员张某某顶包,张某某到蒙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顶替庞某某谎称自己是该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致使张某某于2019年8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庞某某负全部责任,王某甲、黄某甲无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及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单为党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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