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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庄某甲涉嫌赌博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委**村**圩**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3月份开始至2019年9月3日期间,郭某某(已判决)揭西县上砂镇活动村**楼收受周边村民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后通过微信全部转投注给后庄庄家、被告人庄某甲,从中非法牟利。2019年9月3日晚上,揭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揭西县上砂镇活动村**楼郭某某经营的商店内,查获到“六合彩外围码”的相关赌博投注单据及涉案手机。至案发,累计有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庄某强、庄某庚、庄某萍、马某某等人在郭某某处投注“六合彩外围码”。经揭西群信会计师事务所核算,从郭某某的手机中提取到“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单据,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81013元;现场依法扣押的手写赌博投注单据,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933元;合计总投注金额人民币87946元。

被告人庄某甲于2019年11月29日自动到揭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六合彩外围码单据照片,六合彩马报照片,作案地点照片,微信截图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揭西县罚没缴款通知书,广东省罚款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订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冉某某、庄某庚、庄某戊、庄某强、庄某萍、庄某辛、郭某某、庄某壬、凌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群信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舜城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涉案物品(详见清单),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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