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4时某某被告人庄某甲经过揭西县上砂镇**居委**街**号庄某乙家门前时,朝路面吐了一口口水,庄某乙便与庄某甲理论并发生口角,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庄某乙妻子汪某某妧见后上前与庄某甲发生肢体冲突,后汪某某妧被庄某甲扯打后摔倒。过程中致被害人汪某某妧、庄某甲受伤。经鉴定,汪某某妧的损伤属重伤二级、伤残十级;庄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2019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庄某甲,其于次日自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制作笔录,认某某具结书等证据材料;3.证人证言:庄某乙、李翻祥、庄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汪某某妧的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庄某甲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广东省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李翻祥、庄某丙、庄某乙、汪某某妧、庄某甲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口角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伤残十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晓斌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一份,另附材料若干,视频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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