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庄某某、杜某、杜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庄某某(外号庄老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外号麻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西某某***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杜某某、杜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某邀约杜某、杜某某合伙在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后分成。三人雇佣邹某某、邹某甲(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提供放哨、抽头、跑腿等服务,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还通过短期租赁他人自住房的方式多次更换开设赌场的场地。2020年3月18日晚,公安机关将正在该村邹某乙家开设赌场的杜某某、杜某及参赌人员等人抓获归案,同年4月9日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庄某某、杜某、杜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杜某甲的证言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杜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杜某某、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杜某某、杜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杜某某、杜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刘丽子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杜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顺市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各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