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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71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办事处**居委会**东组。2016年12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常**酒后驾驶一辆白色鲁******牌轿车载着王*(又名王*)从高邑乡禹庄村一乡村饭店回县城。常**驾驶驾车在铜山湖大道自东向西蛇形、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到尚东尊悦酒店门口撞到花池上停下,花园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将常**抓获。经鉴定,常**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7.52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贵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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