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席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街**村(河堤路北侧,新丰渭河大桥东侧)渭河滩地收割小麦时,因地界问题与村民焦某某发生口角,席某某动手打了焦某某,焦某某丈夫师某某过去拉席某某,被席某某用镰刀将鼻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师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6、扣押清单;
7、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8、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9、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无视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恩玲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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