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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左某某(自述),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缅文一档,系国籍不明人员,住缅甸**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芒市**镇**村民委员会**小街**旅社前30米处,盗窃得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 车牌号为云N*****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涛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听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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