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男,汉族,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3221940********,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现住址同上,无业,无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崔**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于2019年12月22日在禁猎期间,在四平市**镇***村村东山山顶使用狩猎的野鸡猎套、野兔猎套和投食有毒玉米粒等手段,非法狩猎两只野鸡,被当场抓获。经吉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对被告人崔**非法狩猎获得的两只野鸡进行鉴定,鉴定“环颈雉”两只,均为“三有”(有益、有经济价值、有科研价值)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鉴定意见;(5)扣押决定书;(6)扣押清单;
3.鉴定意见:鉴定“环颈雉”两只,均为“三有”(有益、有经济价值、有科研价值)野生动物;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无视国家法律,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崔**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崔**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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