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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崔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现无固定住址,无业。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9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某自2019年5月4日至219年6月11日,采取撬门锁手段进行盗窃21起,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5月4日凌晨,在长春市二道区被害人祁某某经营的****火锅店,将饭店门把手用手掰断后进入到店内,将店内装钱的盒子偷走,内有人民币约50元。

2、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 5月5日凌晨,在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室被害人欧阳某某经营的**食品批发部,将门把手掰断后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200元。

3、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5月11日2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阜丰路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小*****饭店,将饭店门把手用手掰断后进入到店内,将被害人宋某某放在店内收款台里的人民币700元及三星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1180元)盗走。

4、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3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台北大街被害人王某经营的**串城,将饭店门把手用手掰断后进入到店内,将被害人王某放在店内收款箱里的人民币1500元盗走。

5、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3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号被害人关某某经营的****水饺店,将饭店门把手用手掰断后进入到店内,将被害人关某某放在店内收款箱里的一部华为平板电脑(无法作价)及人民币2000元盗走。

6、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凌晨,在长春市经开区威海路被害人王甲经营的*****涮肚店,将门把手掰断后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1600余元。

7、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凌晨,在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烧烤店,将门把手掰断后进入店内,盗窃苹果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及人民币450元。

8、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5月25日凌晨,在长春市汽开区创业大街大润发超市东侧被害人李某经营的**抻面馆,将门把手掰断后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1100元。

9、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6月2日2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东逸美郡小区被害人霍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将便利店门把手用手掰断后进入到店内,将放在店内收款台里的人民币4000元盗走。

10、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凌晨,在长春市二道区乾安路与远达大街西行500米***快餐店,将门把手掰断后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608元。

11、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凌晨,在长春市二道区太有街与乾安路交汇处东北角,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店,将门把手掰断后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2元。

12、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凌晨,在长春市二道区天石街与乾安路交汇处肖,某某经营的“***大块肉烤羊腿”店,将门把手掰断后进入店内,盗窃一部银色华为手机(无法作价)、一部玫瑰金色OPPO手机(无法作价)。

13、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凌晨,在长春市二道区**湾*栋门市被害人张某经营的烧烤店,将门把手掰断后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约50元,煊赫门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60元)。

14、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6月5日3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与东荣大路交汇处被害人耿某某经营的**家常菜馆,将饭店门把手用手掰断后进入到店内,将被害人耿某某放在店内吧台里的一部VIVOXPIAY5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及人民币400元盗走。

15、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6月7日凌晨,在长春市二道区中顺福苑商铺号***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造型理发店,将门把手掰断后进入店内,盗窃收银台抽屉内人民币2000余元。

16、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6月7日凌晨,在长春市二道区长新街欧亚购物中心东门对面被害曹某某经营的***烧烤店,将门把手掰断后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600元。

17、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凌晨,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和北人民大街交汇处的吉林省******有限公司,将门把手掰断后进入公司内,盗窃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无法作价)、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无法作价)、一台华硕N53S笔记本电脑(无法作价)。

18、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凌晨,在长春市宽城区**融城*期*楼门市宽城区***综合门诊部,将门把手掰断后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2363.9元及vivo手机一部(无法作价)。

19、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2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宽府路与九台北路交汇被害人张甲经营的**蛋糕店,将蛋糕店门把手用手掰断后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张甲放在店内的100元现金盗走。

20、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凌晨,在长春市宽城区金****城*期**B栋***室**花园花店,将门把手掰断后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100元,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

21、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凌晨,在长春市长春新区明斯克路与北湾西路交汇处陈某经营的“****”KTV店,将门把手掰断后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5000余元,中华硬包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900元)、玉溪软包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30元)、芙蓉王硬包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50元)、华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崔某某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吉林省延吉监狱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刘某某、金某某证言;

3、被害单位证明及被害人陈述:被盗单位宽城区***综合门诊部证明、被盗单位吉林省******有限公司证明、被害人祁某某、宋某某、王某甲、陈某、李某、王某乙、王某、欧阳某某、张某、肖某某、曹某某、周某某、臧某、霍某某、耿某某、张某、王甲、关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盗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玉喜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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