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21991********,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安阳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及其父亲崔某丙因与陈某某之间的借贷纠纷被陈某某诉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将崔某某名下位于安阳市开发区弦歌大道安彩嘉园一期**号楼**单元**至**层**户房产一套查封。2015年8月17日,双方在殷都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生效后,崔某甲、崔某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30日,殷都区人民法院裁定,将上述涉案房产予以拍卖。在拍卖过程中,崔某某的姑姑崔某乙、姑父张某某在崔某某的串通、指使下,先后两次恶意竞拍,被殷都区人民法院拘留并罚款11万元。2016年11月7日,陈某某的儿子陈某甲以75.78万元的最高价竞拍成功。同年12月28日,殷都区人民法院裁定涉案房屋归陈某甲所有。
2017年1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在接到法院腾房通知后,为泄私愤,雇佣他人将该房屋室内的卫浴、吊顶、卧室门、踢脚线等物品进行拆除、破坏。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拆除、破坏的物品价值共计95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图片等书证;2.证人崔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章锋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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