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02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乡**村**组**号。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解**,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0日5时02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K*****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210国道349KM+500M处时,与行人孙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孙某某当场死亡,陕K*****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受损。肇事后,被告人崔某某驾车逃逸,于2019年3月20日22时许被榆林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在绥德县**食品有限公司抓获。
经榆林市交警一大队队务会议研究认定:崔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孙某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经陕西榆林百信司法鉴定所鉴定:1、现场散落的碎片是陕K*****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车身部件的分离物。2、陕K*****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可以成立。3、陕K*****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可以成立。4、陕K*****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除右前大灯、雾灯因事故损坏外,其余灯光启闭正常。5、陕K*****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陕K*****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制动系安全技术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基本要求。
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兑现,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89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监控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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