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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岩某甲、岩某乙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岩某甲(自述),男,23岁,傣族,文盲,系国籍不明人员,住芒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某乙(自述),男,26岁,傣族,文盲,系国籍不明人员,住芒市**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在芒市**大街***号**公寓楼下盗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二轮踏板摩托车(车牌为云N****)。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涛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视听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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