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19〕61号
被告人岑志福,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5********,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林县平塘乡**村**屯16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30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日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10月28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人岑某某在“探探”交友软件上以女性身份信息注册并与被害人方步健进行聊天。后因“探探”社交软件无转账功能,为便于向被害人要钱又加方步健微信进行聊天。聊天中,岑某某谎称自己是杭州空姐,正在实习,愿意与被害人处男女朋友关系。后岑志福见时机成熟,便以女朋友身份,先后以过生日、充话费等等向被害人要钱,持续到2019年7月份,先后骗取了被害人共计25473元人民币。后因总是遭到拒绝视频通话和语音通话,方步健怀疑被骗即报警。案发后,岑某某因为害怕被查处,便逃往柬埔寨躲避,后经家人做思想工作,才于2019年9 月30日回国投案,在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入关时被截获。破案后,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2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犯罪前科调查说明、微信转账明细、谅解书及赔偿款收据等;2.证人岑某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志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工具,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岑志福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岑志福有期徒刑7个月至12个月,并处罚金6000-1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先理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岑志福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0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19〕61号
被告人岑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5********,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30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日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10月28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人岑某甲在“探探”交友软件上以女性身份信息注册并与被害人方某某进行聊天。后因“探探”社交软件无转账功能,为便于向被害人要钱又加方某某微信进行聊天。聊天中,岑某甲谎称自己是杭州空姐,正在实习,愿意与被害人处男女朋友关系。后岑某甲见时机成熟,便以女朋友身份,先后以过生日、充话费等等向被害人要钱,持续到2019年7月份,先后骗取了被害人共计25473元人民币。后因总是遭到拒绝视频通话和语音通话,方某某怀疑被骗即报警。案发后,岑某甲因为害怕被查处,便逃往柬埔寨躲避,后经家人做思想工作,才于2019年9 月30日回国投案,在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入关时被截获。破案后,岑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2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犯罪前科调查说明、微信转账明细、谅解书及赔偿款收据等;2.证人岑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岑某甲的供述;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工具,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岑某甲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至12个月,并处罚金6000-1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