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8081*****,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韩集乡,现住镇平县健康路*****。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2040*****,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2008年1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是十一个月,201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9091*****,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杨营镇****。2006年5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3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8102*****,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城关镇******。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张**、梁*、宋*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宋*为向被害人屈传柱索要赌账,纠集被告人屈**、张**、梁*将被害人屈**强行带上一辆白色越野车,对屈**非法拘禁十小时,在车上被告人宋*采取殴打、辱骂方式威逼屈**使其还钱,并索要手机密码将屈**手机上15000余元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张**、梁*、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张**、梁*、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从重处罚情节。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梁*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屈**、张**、梁*、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屈**、宋*现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梁*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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