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诉刑诉〔2019〕859号
被告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2********,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2********,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0********,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甲,奶名:胜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3********,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林某甲、张某甲、杨某甲、田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2019年10月15日)。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尹某甲在榕江县**镇**村娘家及自家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接受周边村民卖码投注,共计金额为15955元。同时将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田某甲、杨某乙(已判刑)等十一人发展为自己下线,为其卖码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张某甲等人通过电话或者微信聊天,将每期“六合彩”的销售情况及金额汇总报给尹某甲,尹某甲按照报单金额10%的提成返给下线,尹某甲接受下线报单共计493967元。尹某甲接到下线报单之后,如遇当期赔付金额较大时,尹某甲则报给上线李某某(身份待查),赔付金额较小时,则由尹某甲自己吃单赔付。尹某甲销售“六合彩”金额共计509922元。
另查明:1.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林某甲受尹某甲的雇佣,与张某甲、杨某乙等十一名下线进行结算“六合彩”销售金额及派送码报,累计经手(应收账目)达104229元。
2.2015年至2019年6月,张某甲在自己家中根据“六合彩”开奖信息,接受周边村民买码投注,后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将下注情况及销售金额报给上线尹某甲等人,张某甲销售“六合彩”金额共计80962元。2019年6月19日,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3.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杨某甲在自己家中根据“六合彩”开奖信息,接受周边村民买码投注,后用电话将下注情况及销售金额报给上线尹某甲,杨某甲销售“六合彩”金额共计69544元。
4.2017年底至2019年4月,田某甲在自己家中根据“六合彩”开奖信息,接受周边村民买码投注,后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将下注情况及销售金额报给上线尹某甲,田某甲向罗某某、田某乙等20余人销售“六合彩”金额共计33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六合彩”结账单、卖码记账汇总单、卖码码单、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账单汇总表、仓库存货单、微信聊天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林某丙、杨某丙、田某丙、吴某某、林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尹某甲、林某甲、张某甲、杨某甲、田某甲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林某甲、张某甲、杨某甲、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林某甲、张某甲、杨某甲、田某甲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尹某甲召集下线销售“六合彩”,为主犯。张某甲、杨某甲、田某甲系尹某甲的下线,招引人员参与赌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林某甲受雇佣帮助尹某甲从事“六合彩”结算金额等事务,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尹某甲、林某甲、杨某甲、田某甲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百灵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羁押在凯里市看守所,林某甲、张某甲羁押在榕江县看守所,杨某甲、田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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