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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号。1998年4月1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5年7月14日因盗窃被邯郸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6月21日因盗窃被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陵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和向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三人事先到已经停产的**镇**公司踩点,后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5月1日和5月21日晚上到该公司仓库内盗窃电缆,盗窃电缆共计490斤左右,并将盗窃的电缆以每斤14元卖给刘某某(已判决),得赃款共计6960元,由三人均分。后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所盗窃的电缆价值11278元。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在河北省磁县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未退赃退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向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及相关材料,被盗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光盘,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同案犯向培忠、赵希林的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峰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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