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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54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现居住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5时53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挪车欲进入宜春市袁某某**三期小区,因车辆未被识别,该小区保安胡某某要求其登记签字,被告人尹某某拒绝并直接驾驶赣F*****号小车冲撞护栏进入小区,后与保安发生肢体冲突。随后,保安拨打110报警电话,处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尹某某有酒驾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人口信息查询记录、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记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锋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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