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尹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尹**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街道**居委会****村**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失火罪被罗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尹**在本村(罗平县**街道**居委会****村)**山(地名)自家农地里做农活时因肚子饿点燃枯树枝烧粑粑吃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案火灾现场的过火林地面积为145.355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现场原有地表植物已被烧毁、周边优势树种为灌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户口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周**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云南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林地司法 “云南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2020】林地鉴字第20号” 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的林地面积为145.355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尹**被罗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家住罗平县**街道**居委会****村**号。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