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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号码37112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街道****号住山东省莒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44分,被告人尹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潍徐路老汽车站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2.4mg/100ml。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身份信息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红霞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莒县**街道**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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