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尚某某,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5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现住唐河县湖阳镇武岗村东张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12月1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1日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尚某某在其居住的院内种植罂粟。2019年12月11日唐河县公安局湖阳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派员予以铲除并提取样本送检。经民警现场勘查,尚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共计785株。经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对所提取的疑似毒品原植物样本进行鉴定: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书证:被告人尚某某的户口证明及到案经过;
3、鉴定意见书;
4、证人杜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坦白,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章健
陈小强
(院印)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住唐河县湖阳镇武岗村东张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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