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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密某某交通肇事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74********,傈僳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密某某驾驶云N*****号大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芒西线由南向北行驶(勐嘎方向驶往芒市方向),21时许,当其行至芒市芒西线法帕芒蚌温泉岔口路段时,与沿芒西线由北向南行驶的貌某某驾驶的云N*****号新日牌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载乘客貌腊某某)相撞,事故造成貌某某轻伤二级、貌腊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密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过错,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听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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