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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街道**号。2013年1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4时41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卞和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门前路口处,与前方同向右转弯崔某某驾驶的“皖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宋某某驾车逃逸,被怀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安徽民政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mg/100ml。事故责任认定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民正司鉴[2019]毒鉴字第1117号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来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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