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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煤矿**,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陈区**村**号**室,现住址同户籍**。2016年2月1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被高平市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200元;2019年10月9日因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平市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2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宋某甲因被任某某殴打,酒后驾驶晋E****0小型轿车沿高平市陈区镇乡村道路由任家庄村行驶至陈区村找其姐夫姬某某商量如何处理。后其又开车载王某某返回任家庄村,与其姐夫姬某某等人找任某某理论,双方多人发生互殴。高平市陈区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发现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酒后驾驶。当日18时许,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现场后,对被告人宋某甲进行了酒精呼气式检测,后抽取了血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2mg/100ml。被告人宋某甲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姬某某、王某某和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在驾驶证被暂扣六个月期间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能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樊俊强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住山西省高平市陈区**村**号**室,电话:1780340****,1470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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