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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乡**村村民宋某某在**村**屯北约500米处*林班*小班林地内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水稻,经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其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3.4701倾(52.02亩),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流转协议、协议书、关于退回**乡**村承包土地的协议、证明、关于**乡**村土地转包情况说明、位置图、线索问题移交函;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姜某某、刘某某、白某甲、白某乙、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判决有期徒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淑文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乡**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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