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座**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大道**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宋某甲、陈某甲、徐某某、黄某某、宋某乙、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至19日,被告人宋某某伙同陈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以每天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租用被告人肖某某位于遂溪县**镇**农场劳大中队**组**号湛江市**有限公司遂溪分公司二楼办公室进行开设赌场活动。
该赌场共有6股,其中赌场发起者宋某某占2股,陈某某占1股,曾某某占1股,杨某某1股,宋某丙占1股;赌场各股东以拉赌客参赌的形式壮大赌场从中抽水获利,并聘请宋某甲、陈某甲、徐某某、黄某某、宋某乙、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负责赌场发牌,工资2000元左右一天;被告人宋某甲、徐某某、黄某某、宋某乙、李某某等人负责为赌场“看风”,工资每人每天300-500元,并组建微信赌场群(群名叫“中国共产党万岁”),实时将进入赌场的车辆及人员在群里通报;赌场用扑克牌作赌具,以“三公”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下注最小为100元、最大不封顶,每局均抽水钱100元至300元不等;赌场的抽水钱用于工人工资和股东分红;由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两人负责管理赌资、为赌客微信兑现现金;赌场的营业时间为22:00开始,结束时间不定。
于2020年1月19日,遂溪县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在上述地址内当场抓获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宋某甲、陈某甲、徐某某、黄某某、宋某乙、肖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徐某甲、陈某乙、梁某某、杨某某、杨某甲、陈某丁、冼某某、徐某丁、徐某已等共19人,现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97440元,扣押赌具一批。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参赌人员徐某甲为了逃避抓捕而跳楼受伤。上述被告人在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本院审查期间,被告人宋某乙、杨某某、肖某某、徐某某分别向本院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1800元、7000元、6000元、1800元,共计人民币1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2. 证人陈某乙、徐某丁、徐某甲、陈某丁、冼某某、杨某某、梁某某、杨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宋某甲、陈某甲、徐某某、黄某某、宋某乙、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5.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 现场勘验、搜查、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7. 疾病证明书、暂不收押通知书;
8.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9. 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宋某甲、陈某甲、徐某某、黄某某、宋某乙、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股开设赌场;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徐某某、黄某某、宋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帮助;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场所进行违法赌博活动,上述十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宋某甲、陈某甲、徐某某、黄某某、宋某乙、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或适用缓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徐某某、黄某某、宋某乙、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或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宋某甲、陈某甲、黄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宋某乙、肖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十四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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