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98********,汉族,大专文化,**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住贵定县**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贵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无刑事处罚前科。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宋某甲因在网络上赌博,输掉所有的积蓄后,利用自己曾就读于贵定中学熟悉学校的环境,准备到该处作案。2019年11月3日18时许,宋某甲来到贵定中学门口,利用周末**返校学校不进行检查登记的漏洞,伪装成**进入贵定中学校园内,并藏匿于学校图书吧,等待**全部下晚自习离开教室后伺机作案。2019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宋某甲开始对贵定中学多间教室内**的财物实施偷窃,窃得多名**放在抽屉、书包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得逞后藏匿于学校厕所内,天亮后逃离学校,当日,并将窃得的以上现金存入贵定县农业银行其卡上,后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赌博输完后,宋某甲于2019年12月1日下午再次进入贵定中学校园以同样的方式作案,于2019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窃得多名**放在教室抽屉、书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1000余元,窃得**羽绒服一件、钱包一个(后丢弃),天亮后逃离现场,并将窃得的以上现金存入贵定县农业银行其卡上,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宋某甲处扣押了剩余的赃款9169元,扣押了赃物羽绒服一件。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代为退赃1万元。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赃款全部发还给被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某某某、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朱某某、杨某甲、韦某甲、柯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宋某丙、杨某乙、王某某、陈某某、韦某乙、刘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兴霞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陆册、检察卷宗壹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6.审讯视频光盘贰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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