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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庐江县庐城镇城中中路。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庐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9月,罗某某(已判决)伙同王某甲(已判决)在庐江县城**茶楼、庐江县**镇周边农户家中开设赌场40场,组织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坐方赌钱,每场参赌人员约二十人,王某甲从中获利5万元。期间,被告人宋某某邀集马某甲(已判决)、马某乙(已判决)共同到赌场帮助站岗望风,被告人宋某某获利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王某乙、王某甲、朱某某、莫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获取非法所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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