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7********,汉族,不识字,住东某某**镇**村**组13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东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按照国家电网升级改造及贫困村实际情况,**供电所落实上级机关要求,按照省级图纸设计方案对辖区**村国家电网工程进行改造,并征求当地村委会同意。2019年9月8日下午3时许,**供电所施工队使用挖机在**镇**村**组王某某家对面集体土地上进行挖机施工时,王某某的妻子宋某某上前站在挖机前面阻碍施工。**供电所现场施工人员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向**派出所报警。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田某身着制式警服,携带单警装备及执法记录仪带领辅警朱某某、陈某某驾驶制式警车赶往**镇**村**组施工现场,并开启执法记录仪。民警到现场后,被告人宋某某在施工现场将工地接地扁铁抽出,被现场工人制止,后被告人宋某某站在工地挖机前面阻挠挖机作业。出警民警田某上前对宋某某阻挠施工行为进行制止,同时口头告知相关法律法规,但被告人宋某某不听制止,继续阻碍施工,因施工队挖机作业区域系危险区域,如不及时制止,很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出警民警田某带领辅警朱某某、陈某某在现场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强行将被告人宋某某带离危险区域,在带离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拒不配合,用手将出警民警田某警服外衣扣扯掉,同时对田某、朱某某、陈某某身体部位进行抓挠,导致田某、朱某某、陈某某三人手臂、头部、颈部不同程度受伤,后出警民警依法将被告人强制带离现场至昭潭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明芳等人证言、出警经过、医务证明书、户籍信息等书证、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童靖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池州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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