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疏港大道中杨庄路段处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魏某乙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魏某乙因颅脑损伤经岚山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投案,且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魏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波
检察官助理:王春鹏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岚山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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