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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李某非法狩猎案犯罪案件)(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宋某某因自家耕地内种植的庄稼被野猪祸害,便叫被告人李某某携带其电子捕猎器对祸害庄稼的野猪进行猎捕。当日晚,二人使用电子捕猎器在宋某某位于闻喜县石门乡的耕地内电击猎捕野兔2只,并被李某某食用。8月22日晚,二人再次使用电子捕猎器在宋某某位于闻喜县石门乡的耕地内电击猎捕野猪2只,野兔2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扣押、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杰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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