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第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宋振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左某某云兴镇,住左某某云兴镇六中巷南。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振国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6日早上8时左右,被告人宋振国在左某某**镇**园**路追上被害人霍某某拦住和其要钱,并用拳头打了一下霍的脸,还将霍的头摁在地上,霍从衣兜里掏出现金人民币100元交给宋,后宋放手逃离现场。
2、2019年11月29日早上5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宋振国在左某某**镇**街**附近持棍追上被害人张某某拦住和其要钱,后将张的包抢走,包内有钥匙和一张公交卡。
3、2019年11月29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宋振国在左某某**镇**,后让殷带他到**小区,殷不从,宋硬拉殷往小路走,并将殷的电动车骑走,骑出没多远又让殷上前取电动车,殷走过去时,宋将其价值204元人民币的挎包抢走,挎包内有价值1888元人民币的OPPO牌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00元、银行卡七张、身份证及钥匙。
4、2019年12月1日15时左右,被告人宋振国在左某某**镇**路追上被害人李某某,用围巾将李脖子勒住,向其索要钱财,李不给,就将李拉倒,并用膝盖顶在李身上,从李衣兜里抢走现金人民币100元。
5、2019年12月3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宋振国在左某某**街**路追上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席某某,宋一只手拉住席的背包、另一只手从衣兜里掏东西,并让席将包交出来,席怕宋另一只手持刀,就从包里掏出现金人民币260元交给宋。
6、2019年12月5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宋振国在左某某云兴镇**厂南边的土路拦住被害人许某某向其要钱,许怕被宋欧打就从衣兜里掏出现金人民币200元交给宋,宋又从许衣兜里抢走价值1147元人民币的苹果6S手机一部。
7、2019年11月28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宋振国在左某某**厂南边土路拦住被害人刘某某并将其摁倒在地,拉着刘的包让其交出,刘从包里掏出现金人民币300元交给宋。宋振国劫取钱财后又强行拉着刘某某的胳膊往东边的地里走,期间刘不从,宋打了刘一巴掌后将刘拉到了东边城墙边,宋从背后抱住刘并摸其胸部,后宋先将自己的裤子脱下露出生殖器,又将刘的羽绒服拉开并将其裤子脱下露出生殖器,宋欲强行和刘发生性关系时,刘趁宋不备将其推倒逃跑,宋未得逞。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抢劫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振国对指控的抢劫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振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宋振国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振国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宋振国强奸她人时因意志外的因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燕慧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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