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4日下午,卢某某和伍某某致电李某某(另案处理)称要1克海洛因,李某某遂找到张某某(另案处理)问能不能购买到海洛因,张某某说可以,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张某某(以下币种同)。张某某又找到被告人孟某甲叫孟某乙带他去购买海洛因并负责孟某甲的油费。当天下午,孟某甲驾车搭载张某某去到南庄,孟某甲电话联系到卖家(具体资料不详)后,张某某微信转账给孟某甲500元,孟某甲通过微信转账了290元给卖家购买了海洛因。当天傍晚,张某某、孟某甲回到顺德区北滘镇马村建设路大森林对开路段,将部份海洛因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海洛因交给卢某某并分得一部分毒品。
2017年8月4日21时许,勒流派出所民警在北滘镇马村建设路大森林门口抓获张某某、孟某甲,在孟某甲的车上搜获疑似毒品物两小包(净重0.49克)、在卢某某的出租屋搜获疑似毒品物一小包(净重0.09克)。经鉴定,上述搜获的物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3.勘验、辨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孟某乙等人的证言;6.物证;7.视听资料。
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梅梅
2019年12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0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