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9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某某**镇**村**组20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东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东某某看守所监管场所转递线索至东某某公安局,当日东某某公安局民警在孟某某家二楼阁楼处查获土铳一支。经查:被告人孟某某的岳父王某某于1988年去世,留下一支自制土铳,1988年至1995年孟某某用该土铳猎过野兔等物,1995年该土铳损坏后孟某某未再使用,一直将该土铳放在家中辟邪。
2018年12月12日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号检材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 证人孟某乙、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及照片;5、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靖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住东某某**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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