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孟**,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住汤阴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孟**因犯盗窃罪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
于**,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200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住汤阴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冒充贷款人员以要贷款手续费的名义诈骗李**4534元钱;在网上冒充李**的朋友以生病住院需要钱等借口诈骗李连福1100元钱;在网上以卖车需要定金的名义诈骗温**500元钱;伙同于**在网上冒充离异妇女以各种借口诈骗泮**9884元钱;伙同于**在网上冒充投资人员以需要启动资金和交电话费等名义诈骗李**1850元钱。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被告人孟**、于**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情况证明、退赃证明、微信截图以及孟**前科刑事判决书;
2、证人李**、温**、泮**证言;
3、被告人孟**、于**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献科认罪认罚、能积极退赃,但因曾经故意犯罪,建议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系初犯、从犯且需要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建议议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伟勇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孟**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被告人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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