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东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末至2017年年初,被告人孙某某在东辽县**镇**村**组西山自家房屋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秦某某、韩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以“推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次达100余人次,孙某某抽红渔利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秦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书证;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目的,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祺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