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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2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9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给予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经预谋后欲实施盗窃。2019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液压剪刀,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前往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的狗舍,使用液压剪刀将屋内北侧西数第一扇窗户的防护栏剪开,潜入屋内盗窃了两只奶油色法国斗牛犬(种公),后通过窗户逃跑,驾驶事先准备好的电动自行车,将两只法国斗牛犬运输至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号的家中藏匿,后转手卖给他人,获利12000元人民币。经鉴定,涉案法国斗牛犬两只(种公、奶油色),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共计22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鞋子一双、雨衣一件、电动自行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吴某某、崔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月
助理检察员:  赵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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