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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72********,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籍及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号,案发前住庐江县****茶楼。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8年11月1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2019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退回庐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7日,庐江县公安局重新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经营的罗河镇街道阳光茶楼内,多次容留“胖子”、李某某、张某某等妇女从事非法性交易,其按照40% 比例获取提成。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经营的茶楼内,容留外号“胖子”的妇女与汪某某从事非法性交易,汪某某给付嫖资人民币100元,孙某某从中获取提成人民币40元。

2、2018年11月初一天, 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经营的茶楼内,容留李某某与程某某从事非法性交易,程某某给付嫖资人民币100元,孙某某从中获取提成人民币40元

3、2018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经营的茶楼内,容留张某某与程某某从事性交易,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归案经过等;2.证人程某某、张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其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82********、187********。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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