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农民,住**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市**区**小区右转至**大道向**城区方向行驶,14时47分行至**区**街道***路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在前的陈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报警被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0.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具备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至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